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的通知
林保規〔2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為規范我局委托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實施的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審批范圍
(一)我局以2021年第2號公告和2023年第3號公告,將《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修筑設施審批事項委托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實施,審批范圍嚴格界定為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外的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辦理環評、土地等有關手續。
(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原住居民在固定生產生活范圍內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種植、養殖等生產設施前向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無需辦理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手續。
二、分類管控建設項目
(一)允許修筑以下設施:
1.保護、監測、科研、教育、生態修復等項目,必要的生態旅游設施等。
2.在不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和保護對象產生影響的前提下,確實無法避讓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國防建設、公共事業項目。
(二)原則上不允許新建以下設施:
1.開墾、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相關設施。
2.開發區建設、房地產開發、度假村、賓館飯店、會所、高爾夫球場、風電和光伏電站建設、火力發電、索道建設等不符合自然保護區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
3.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的項目等。
4.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自然景觀、對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產生重大影響的設施。
5.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設施。
三、修筑設施申請材料
(一)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事項申請表。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修筑設施的文件。
(三)擬修筑設施必須建設且無法避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說明材料。(擬修筑設施項目的規劃或者工程設計文件等;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輸氣(油)管線等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修筑設施在選址選線上無法避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比選方案)
(四)擬修筑設施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的評價報告或者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登記表,以及減輕影響和恢復生態的補救性措施。
評價報告按照《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技術規范》(LY/T 2242)編制;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修筑下列設施,僅需提交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登記表。
1.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新建、改擴建以及維修列入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已批復且在有效期內)的管護巡護、科研監測、科普宣教、防災減災等設施,建設標準需符合自然保護區工程項目建設相關標準和規范。設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護站、管護點、檢查站、門禁哨卡、巡護道路、巡護營地、綜合服務用房、視頻監控設施、科研工作站、氣象觀測站、水文水質監測站、瞭望塔、防火物資儲備庫、防火監控塔、消防水池、疫源疫病監測站(點)、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生態定位監測站。
2.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輸變電、通訊等民生設施的運行維護與必要的技術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
3.突發自然災害預防和救助設施。
4.國境邊界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難以避讓的軍事設施建設項目。
四、修筑設施審批實施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收文登記,并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對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省級林草主管部門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申請人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2.擬修筑設施是否破壞自然資源、自然景觀或者造成環境污染,減緩措施是否完善、可行。
3.評價報告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內容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基礎資料數據是否可信,分析評估過程是否科學,評價結論是否正確、合理等。
4.擬修筑設施是否已開工建設,堅決遏制、從嚴查處“未批先建”。對于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確需補辦手續的,查處到位后,按照行政許可要求辦理有關手續。本通知下發后未批先建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補辦準入手續,要嚴肅查處整改,并追究相關負責人員責任。
5.擬修筑設施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審批前需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四)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的評價報告進行論證。提交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組織專家論證,確有必要的除外。
1.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應當具有自然保護區及其主要保護對象等相關研究背景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每次評審專家組原則上不少于5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來自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超過2人。專家名單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相關利益方。
2.實地考察。根據擬修筑設施的特點、規模、影響程度以及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性,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可委托1—2名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出具獨立考察報告。
3.投票。評審結果應當以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投票結果應當現場公布。被評審的每個申請事項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評審專家的四分之三(含)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五)省級林草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環發〔2015〕5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嚴格審批。審查合格的,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修筑設施的行政許可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修筑設施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不予許可理由。
在實施委托行政許可過程中,出現難以作出判斷的情況或問題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法定時限內及時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報告。
關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事項監管的相關規定,依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委托工作監管辦法〉的通知》(林資發〔2021〕97號)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后實施之日止。
附件:
1.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修筑設施事項申請表
2.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登記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2月20日
來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